《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第十九次会议、9月9日市委常委会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8日以市政府文件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车路的矛盾日益凸显,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守法意识较差,导致交通违法数量明显增多,交通事故频发,安全隐患增多。这一现象不仅极大的影响了省会城市的文明形象,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交通管理手段单一,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缺乏行之有效的惩戒措施,导致部分交通参与者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与评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2016年,国务院密集出台了6个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重要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特别指出: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诚信进行管理。实践证明,也只有利用信用管理这一有效手段,将交通违法纳入联合惩戒范畴,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共同参与文明交通综合治理、共同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舆论氛围,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联合惩戒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社会共治、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采用“惩戒极个别、教育大多数”的新时代交通管理新理念,督促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二、主要内容
《联合惩戒办法》共8章、44条,对我市实行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管理体系、评价制度、惩戒制度、容错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管理体系
1.总则部分确定了管理范围,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管理范围,并对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管理机制,即: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二)关于评价制度
1.对交通失信等级评价,采用累记记分的计算方式,分A、B、C、D库进行管理。即:A库为失信分值达到70分以上的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行为;B库为50-69分的严重交通失信行为;C库为30-49分的较重交通失信行为;D库为10-29分的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2.交通失信记分方式采用递进式和累加式。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采用递进式(N+1)记分方式,除此之外则采用累加式;
3.对交通违法行为采用自然年度的评价方式,即: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设置有效期,一般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2年;严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5年。交通失信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在有效期内又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重新计算失信等级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三)关于惩戒制度
1.对纳入D库的行为人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对交通失信分值达到25分以上的行为人同时进行短信预警;
2.对纳入C库的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或社区推送信息,由单位或社区进行教育惩戒;
3.对纳入B库的行为人,每月向媒体推送一定比例的名单,进行曝光;
4.对纳入A库的行为人,通过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5.对多次违法、屡教不改和重点领域、重点车辆、重点违法行为全部予以否定性评价,在提高记分分值的同时通报单位、社区进行联合惩戒;
6.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资格准入、评优评先、考核评定中,发现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记录的行为人做了限制性规定;
7.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银行可以作为限制贷款的参考依据;
8.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有特别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四)关于容错与监督机制
1.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主动履约,减少信用损失,可以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失信分值;
2.允许纠错,规定经复议或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修复;
3.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即:在联合惩戒工作中,发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