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三千多年以前,商鞅立木、建信于民;现代社会,不乏卖房为农民工发薪、打工为亡夫还钱的感人故事。信用就在人们身旁,高尚而又朴素。工作中发现,一些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把“诚信”当作了口号,恣意妄为,扰乱市场,为净化招投标环境,唤醒社会诚信,现列举一些“失信”行为,并提出对策和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越来越多,伴之而生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伪造业绩、履约失信等违法、违规现象”也随之增多。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职务犯罪,污染了社会风气,也侵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加快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同时,还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一、招投标市场主体失信表现及原因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市场分额大,关注度高,程序严谨,市场主体多。当事人有:建设方(业主)、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等机构。每一次招标投标,只要有一方失信,就可能导致整体上的不公。上述各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及成因有以下几点。
1.建设方失信行为及成因:
一是肢解工程规避招标。一些建设方将应进场招标的项目拆分为若干个小项目,使其达不到招标条件;或对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过分强调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以招标会耽误工期、加大成本为借口规避招标。
二是建“利益链”操纵项目。项目开始前,建设方委托“意中人”帮助其选择代理机构,建立三方利益共同体,从“标书制作、信息发布、接受报名,组织招标”各个环节都进行操控,指定“小圈子”,排斥竞争对手。
三是伺机干预专家评标。个别“业主评委”在评标现场暗示、诱导外聘专家,或发表倾向性言论,试图导引评标方向;四是泄露评标内幕“搅黄”项目。一些建设方发现非“意中人”中标,就对外泄露重要评标信息,指使“枪手”质疑、投诉,试图推翻评标结果等。
究其原因:项目进场,竞争激烈,建设方意图很难实现,采取上述行为就“顺理成章”了。
2.代理机构失信行为及成因:
招标代理机构系一手托两家的中介,理应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然而,一些代理机构越级代理、“借壳”代理、泄露信息、诱导评标、违规收费、行贿业主、受贿投标人等市场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有四方面。
一是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报名时,通过审核潜在投标人的业绩、荣誉、社保缴纳情况等排除异己,为“意中人”中标铺平道路。
二是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私设门槛,量体裁衣,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投标人大开“绿灯”。
三是按业主意图,违规劝退或逼退竞争对手。
四是充当业主“代言人”,评标时暗示、诱导评委选定意向中标人;这些都与“中介中立”的原则背道而驰。
究其原因:利益的驱动导致原则和制度不堪一击,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3.投标人失信行为及成因:
投标人是市场竞争最重要主体之一,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市场规则,也是项目之必需。在这“僧多粥少”的建设工程市场中,一些投标人并非靠诚信、实力和公平竞争来赢得项目,而是通过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贿赂业主、买通评委等手段谋取中标。中标后,不是考虑如何把项目质量做好,为自身发展累积信誉,而是追求眼前利益的最大化,将中标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因转包、分包“链条”过长,层层利益的盘剥,就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豆腐渣”工程等违法违规现象。
4.评委失信行为及成因: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合规组建的,理应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但一些评委“受人之托、中人之用”,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违反招标规定评标、通过微信群或私下接触投标人、诱导投标人澄清和补正、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以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提高报酬要求等。
究其原因:少数评委职业道德操守差,另外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评委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5.监管部门失信行为及成因:
监管部门选派的监督人员更迭频繁,缺乏应有的行业培训,业务不熟,监督不力,还存在着行业主管部门不愿意进场监督,不严格履职等问题,从而造成招投标“要求严、监管松、违规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
究竟何因:就是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人员太少;“多栽花、少种刺,留得人情好做事”,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心态的人越来越多。
二、招投标市场主体失信造成的危害
目前,招投标领域失信行为频繁发生,且失信者不能受到严厉惩处,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政府公信力也会受到了影响。具体表现有:
1.扰乱招投标秩序: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但不是无序经济,相反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的重要体现。如果招投标市场不讲信用,没有规则,那只能是一片混乱。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便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无法保证。失信行为频发会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无法遵循价值规律,公平竞争也无从谈起。
2.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从大量的工程事故教训中,我们不难发现与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有密切联系。建设方任意肢解工程项目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从而引发质量问题;施工能力不足的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将导致合同无法有效履行,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投标人压低报价“偷机”中标后,靠偷工减料赢得利润,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3.导致工程建设滋生腐败: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方把工程项目发包看作是敛财良机,寻找各种理由,规避进场交易,加之惩戒机制不够严格,主管人员就冒着失信的风险胡作非为。
4.影响行业健康发展:在国外,建设领域有一句口号“工程就是生命,标书就是圣经”,投标人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如同做一项研究,标书做完,工程的解决方案也随即出来了。而国内,绝大多数投标人,只是把招投标看作是一项游戏,中标方一旦确定游戏就随之结束,施工管理和投标完全脱节。因此,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者、投机者便屡屡得手,轻而易举地规避法律、法规的制裁。长此以往,招投标市场的竞争风气就被扭曲了,投标人靠投机钻营,暗渡陈仓,想方设法谋取中标,无法正确引导投标人从提高效率、加强管理、提升技术方面来赢得市场竞争力。
三、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欲构建招投标领域有序的工作秩序,就应当从信用制度、信用平台、信用管理、激励问责、失信惩戒等多层面,全方位、立体式营造诚信氛围,让招投标各方主体争做信用的信仰者、维护者和执行者。
1.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行为规范:加快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研究制定全省招投标市场运作标准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信用环境。
2.完善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我市招投标领域信用数据库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招投标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一网四库一平台”建设,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人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投标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信息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与社会其它征信数据库的无缝对接,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我市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的全覆盖。
3.强化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各方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引导各方主体“以诚信立业,靠质量取胜”,自觉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诚信承诺,形成人人参与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的工作氛围。
4.推行市场行为激励问责机制: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作,涉及单位多、环节多,管理部门也多,各方主体应自觉执行招投标法规条例,对诚实守信者给予奖励,优惠和扶持;对失信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5.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市招投标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发现失信事件就邀请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提高办案效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加大招投标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