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盐城中院联合28个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全面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共提出22条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分为八大类: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等;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如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如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性政策认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如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第六类是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七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措施,如协助查询身份、纳税及车辆财产信息,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第八类是加强日常监管和普法宣传的措施,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程监督,引导群众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等。
据了解,盐城中院先前已与21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与市信用办共同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机制的实施意见》,形成了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累计将39889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6637名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执行工作的威慑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得到提升。